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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1-04-17 19:09:29点击: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的通告
           鲁公通〔2021〕 75号
为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决定自2021年4月20日起,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予以调整,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自2021年4月20日起,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每日凌晨0时至6时通行。0时前已经驶入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应当提前从就近收费站驶离,严禁在服务区或收费站广场停留
   三、遇有冰雪、雨、雾等恶劣天气和节假日、重要活动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
   四、为服务区及路面施工工程运送油料的车辆,经目的地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就近收费站驶入及驶离高速公路
   五、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应根据限行管理规定,合理调整运输计划和路线,严禁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附近停放或聚集等候。
   六、各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要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限行禁令标志,强化入口管理,在禁行时段内拒绝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进入。
   七、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及运输企业子以处罚。
   八、原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山东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的通告》(鲁公通〔2019] 5号)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2021年4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止。

关于调整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通行山东省境内高速公路限行时段的通告(图1)

供稿:山东省高速交警冠县大队